2018年全球巨災損失達1550億美元——全球三種巨災保險模式的比較
瑞士再保險sigma報告顯示,2018年全球災害造成的總經濟損失估計為1550億美元,其中自然災害損失1460億美元,人為災害損失90億美元。在經濟損失總額中,保險覆蓋了790億美元,占比超過50%,保險業對減輕巨災風險作出了巨大貢獻。
巨災的定義和特征
根據瑞再sigma術語定義,如果某個災害事件的保險索賠額、損失額或傷亡人數超過一定標準,則屬于巨災。具體來說,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保險索賠或傷亡人數超過表1所述的閾值便可歸類為巨災。
表1:巨災定義的標準(閾值)
資料來源:Swiss Re Institute
巨災不同于一般的保險,雖然發生概率較小,但是一旦發生損失將非常巨大。本世紀以來的2008年汶川大地震、2011年 “3.11”日本東海岸特大地震等巨災,不斷給人類敲響巨災風險的警鐘。
雖然無法準確預測巨災的發生,但是從歷史數據來看,巨災還是存在一些特征,首先,巨災發生具有明顯的地域特征。從全球范圍來看,亞洲地區和北美洲地區發生的災害遠超過世界其他地區。
據瑞士再保險Sigma統計,2008-2010年全球共發生巨災903 起,其中亞洲占43.52%,北美占15.95%。2016年全球發生巨災327起,其中亞洲占39.14%,北美洲占20.18%。無論從發生數量、遇難人數還是經濟損失,亞洲和北美洲占比都最高(見表2)。
受地理、氣候等因素影響,亞洲和北美洲地區巨災種類多、發生頻率高、災害影響地區廣。其他地區無論是發生的數量,還是造成的經濟損失都較少,比如歐洲。歐洲屬于世界上巨災影響偏輕的地區之一,雖然自然災害偶爾發生,但是數量和產生的經濟損失都較小。巨災影響偏輕的地區還有非洲和南美洲,非洲巨災主要限于旱災,南美洲偶爾會發生地震和海洋災害。
表2:2016年世界各地區災害事件數量、經濟損失總額和保險損失
數據來源:Swiss ReInstitute
圖1:1970-2017年巨災造成的遇難者數量(數據來源:Swiss ReInstitute)
其次,巨災造成的損失巨大。瑞士再保險sigma統計了歷史上每次巨災的遇難人數和產生的經濟損失。數據顯示,1970-2017年間,人為災害平均每年導致的死亡人數多達5831人,2002年更有10644人在人為災害中喪生。雖然遇難人數很多,但是總的來說,人為災害的影響比較有限。
自然災害卻不同,如果發生特大型自然災害,當年的死亡人數將急劇上升。1991年孟加拉國氣旋使得13.8萬人死亡,100萬人無家可歸,這種災難是毀滅性的,直接導致1991年全球因為巨災死亡人數從1990年的57353人上升至160817人。巨災在帶來巨大人員傷亡的同時,也帶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圖2:巨災導致的經濟損失(單位:百萬美元)(數據來源:Swiss ReInstitute)
1970-2017年,正如總經濟損失的10年移動平均值顯示的那樣(見圖2),巨災造成的經濟損失巨大且在不斷上升。1980年經濟損失為630億美元,但是2017年已經上升至3500億美元。
圖3:1970-2017年全球自然災害數量(數據來源:Swiss ReInstitute)
最后,發生巨災的數量在不斷上升。過去40余年,人為災害和自然災害發生的數量顯著增加(見圖3),1970年發生巨災100次,但是到2017年發生巨災的次數已經上升至301次。
巨災不可避免,巨災產生的損失又非常巨大,所以有必要建立巨災的補償機制,通過政府補償、社會捐助、商業保險補償等途徑,盡可能降到巨災風險和損失。當然,也非常有必要建立專門的巨災保險制度,通過保險優勢實現分散風險和災害補償。
瑞士再保險sigma報告顯示,2018年全球災害造成的總經濟損失估計為1550億美元,保險覆蓋了其中的790億美元,占比達到50.97%。保險業對減輕巨災風險做出了重大貢獻。
商業保險在巨災中的地位正在被越來越多的國家和人們所接受,其補償能力在不斷增加,客觀上商業保險將成為補償巨災風險的主體部分,政府補償、社會捐助以及自我補償也將持續發展,共同在應對巨災損失中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
既然商業保險在巨災中的作用日益重要,那么世界各國巨災保險模式有哪些?在各國的運用情形又如何?
三種巨災保險模式比較及其具體應用
綜合世界各國實施巨災保險的具體情形,總結而言有三種巨災保險模式,分別是市場主導型、政府主導型和協作型,三種模式各有其優劣勢,也都有使用的代表性國家。
表3:三種巨災保險模式的比較
模式 | 模式介紹 | 優勢 | 劣勢 | 代表 |
市場主導型 | 利用市場進行巨災保險交易,政府不干預,商業保險公司是保障主體 政府不對巨災保險的提供進行任何的強制性規定,不進行經營管理,不承擔保險責任、不提供再保險支持 | 1.分擔政府救災責任,減輕財政負擔,尤其是面臨特大型自然災害時 2.利用商業保險公司優勢,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
| 1.為了控制風險不進入巨災保險市場,會抑制巨災保險市場發展 2.可能制定較高費率,抑制客戶投保積極性 |
德國英國 |
政府主導型 |
政府籌集資金并采取強制性或者半強制直接提供巨災保險 通過頒布法律強制居民購買保險,或者通過費率補貼的形式半強制購買巨災保險。而且再保險由政府全力承擔 | 1.政府通過在全國范圍內強制推行巨災保險,可以有效地提高保險密度,加強保障力度 2.政府可以提供補貼,增加投保人積極性 3.政府可以規范巨災保險的產品品種和保單費率,可以對整個市場進行規范管理 | 1.政府有很大的財政壓力 2.政府制定規范化保單,巨災保險產品單一,不能與特定地區特定需求契合 3.在制定費率以及售后服務方面存在缺陷 |
美國 |
協作型 | 由政府和市場共同參與 商業保險公司進行商業化運作,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并對巨大的災害風險進行分擔 | 政府和商業保險公司可以充分發揮 各自的比較優勢,相互協作,共同建立和保障巨災保險市場的有效運行 |
協作過程中會出現一些問題,比如可能政府會過度干預,保險公司會進行“政府套利” |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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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參考許飛瓊的《巨災、巨災保險與中國模式》并進行整理
(一)日本地震保險
日本位于環太平洋火山地震帶,是世界上著名的地震多發國家,據統計,全世界超過里氏6級以上的地震,有超過兩成都發生在日本。因為地震多發,所以早在1966年日本就建立了地震災害保險體系。
日本地震保險由民間保險公司承接保單,然后再由保險公司通過日本再保險公司 (JERC)向政府和民間保險公司再再保險。所以,日本的巨災保險是典型的市場和政府協作類型,是以政府的再保險為前提的高公共性保險。
具體來說,日本商業保險公司收到地震險保費,將其全部注入JERC,JERC再將其中的超額部分分給日本政府,由日本政府承擔超額風險。根據日本地震保險制度規定,如果日本商業保險公司因地震導致的賠付金額在1150 億日元以下,這部分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100%的賠付責任;如果在1150億至19250 億日元之間,則由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各承擔50%; 如果在19250億日元以上,則由政府承擔95%賠付責任,商業保險公司只承擔5%。
(二)英國洪水保險
英國洪水保險是典型的市場為主導的巨災保險。在英國的洪水保險中,英國政府不參與承擔風險,私營保險業自愿地將洪水風險納入標準家庭及小企業財產保單的責任范圍之內,業主可以自愿在市場上選擇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通過再保險進一步分散風險。
英國洪水保險的運營模式:
(三)美國加州地震保險
美國加州地震保險是典型的政府主導的巨災保險。1994年1月Northridge地震后,保險公司支付了高達150億美元的巨額保險金,所以很多保險公司紛紛撤出地震保險,住宅地震保險市場逐漸萎縮,為此加利福尼亞州政府于1996年設立了地震保險,運營主體為加州地震局(California Earth-quakeAuthority, CEA)。
CEA屬地方性保險,加州政府參與部分支付,聯邦政府不參與。CEA提供地震保險和發行債券,發行和接受面向住宅市場的地震保險債券。小保險公司通過CEA分擔風險,如果大保險公司一次支付保險金額過大,可以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CEA 提供的地震保險占加州地震保險業務的70%。
在地震風險的分散機制方面,CEA根據地震造成的不同規模經濟損失劃分為以下幾個層次的責任風險分擔:由商業保險公司直接承擔的保險賠償金額不超過10億美元。
當賠償金額介于10億至40億美元之間時,CEA首先使用基金的經營盈余進行支付,盈余不足時則向保險公司進行最多為30億的攤派。
賠償金額為40億至60億美元時,再保險公司需承擔20億美元.達到70億或85億美元的賠償金額時CEA可向資本市場發行分別為10億或15美元額度的政府公債來補償地震造成的經濟損失。
累積賠償金額達到85億美元或以上部分,CEA則再次向商業保險公司攤派最高20億美元的資金。
美國加州地震保險的風險分散機制:
相比于世界很多國家較為成熟的巨災保險政策,我國目前還處于巨災保險試點階段。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要建立巨災保險制度。2014年8月13日,《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中提出了確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2014年7月,深圳第一個開始巨災保險試點,此后寧波、云南、四川、廣東、黑龍江等地相繼開展巨災保險試點。
試點開展幾年以來,各地區試點充分結合自身實際,在巨災保險模式、政府保障等方面進行嘗試和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在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過程中,要結合我國實際,參考試點運用經驗,探索符合我國各地區各巨災險種的特色模式,要建立充分的風險分散機制,在提高被保險人風險防范意識的同時,最大限度減輕重大自然災害損失,促進我國經濟健康穩定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