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巨災保險制度介紹丨看臺灣(二)

臺灣地區位于板塊交界處,臺風、地震等自然災害頻發。在1999年集集地震后,臺灣建立了非市場化的住宅地震保險制度。
1、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制度建立的背景
臺灣每年約發生500次有感地震,其中約20次里氏震級超過5級。1999年9月21日,南投縣集集地區發生里氏7.3級大地震。集集大地震是20世紀末期臺灣傷亡損失最大的天災,地震造成2400多人死亡、逾萬人受傷、近11萬戶房屋全倒或半倒,經濟損失達92億美元。

圖1 臺灣地震帶分布
由于當時臺灣沒有地震保險,家庭或企業保險均以火災自愿非強制性附加地震特別約定條款的形式投保,再保險也由臺灣地區及國際再保險市場承擔,1998年臺灣火災保險的地震保險附加險投保率僅為1.08%,住宅地震保險作為火險附加險,投保率極低,對受災者的援助以政府和民間援助為主,地震保險沒有發揮作用。政府主要對全部倒塌和部分倒塌房屋提供資金援助,也采取了公有住宅半價或提供應急板房、租金補貼等措施。
在10萬戶受損房屋中,投保地震險戶數不足千分之二。在1.4萬死傷民眾中,投保人身保險者不足20%,平均每人理賠金額約新臺幣110余萬元(約合人民幣23萬元)。同時,金融機構債權幾乎沒有地震保險擔保,地震造成的擔保品損失造成了金融機構的財務缺口。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制度是在1999年921大地震后,政府為減輕地震造成民眾財產的損失推行的政策性保險制度。集集地震后,臺灣出臺了臺灣住宅地震保險池,這是一個官民一體的制度。政府為建立地震保險于1999年底提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并納入建立地震危險承擔機制的規定。保險法修正條文于2001年7月9日公布,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險制度正式建立。
在921地震發生后,1999年“產險公會”和“中央再保”共同組成“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執行小組”。2001年依據《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由“產險公會”和“中央再保”共同組成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2001年11月,主管機關頒布,規定住宅地震保險的運作方式為各財產保險公司將承保的住宅地震保險全數分保到當時的政府下屬專業再保險公司——中央再保險公司,該公司接收后再分保至臺灣地區保險公司、地震保險基金、國際再保險市場等進行分層承擔,總危險承擔限額為新臺幣500億元。其后,對保額、保費、風險分擔機制等又進行了多次調整。截至2017年底,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投保率為33.12%,有效保單件數大281萬件,累積準備金新臺幣246.32億元。
2、運作機制
臺灣住宅地震保險制度設立遵循五大原則:

圖2 臺灣住宅地震保險制度五大原則
住宅地震保險為由銷售火災保險的公司統一銷售的火險強制附加險。居民在向銀行申請房貸時,銀行將要求申請人必須投保。住宅地震保險采取固定費率制,主要投保對象為住宅建筑物,只保障地震及衍生災害引起的房屋全損,最高保額為新臺幣150萬元(約合人民幣32萬元)。民營保險公司負責銷售基于該制度的地震保險,或其他地震保險。

住宅地震保險的保費分為純保險費和附加費用兩部分。純保險費占85%,用于扣除共保組織及在保市場或資本市場風險分散成本的余額,全數累積,除地震事故需攤付賠款之外不得動用。附加費用占15%,其中包含了簽單公司費用、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費用、提存信用風險準備及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危險分散成本預留調整準備金。

圖3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年報中收錄的插畫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全稱“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TREIF)是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的中樞組織。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是公益財團法人,不具有營利性質,于2002年1月17日正式成立。主要負責:
*承擔簽單公司住宅地震風險并管理危險分散機制
*管理住宅地震保險承保、理賠、再保、共保與稽核等作業
*辦理住宅地震保險研究發展、教育訓練、業務倡導、信息統計、資金運用及財源籌措等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的主要收入來源于再保費收入,2016年其再報費收入為新臺幣36億元,占年度總收入的86%。
3、風險分擔機制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制度的風險分擔機制分為兩層。第一層為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風險承擔上限為新臺幣30億元。第二層為地震保險基金,風險承擔上限為新臺幣670億元。在第二層風險分散機制中,新臺幣530億元以下的部分由地震保險基金視業務需要及市場成本狀況在臺灣地區和國際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分散或自留;超過新臺幣530億元至670億元的部分由政府承擔。

危險分散機制總限額的設定主要基于三項因素:
最大可能損失(PML):依據巨災風險模型評估一次地震事故最大可能損失為總限額設定基礎
風險暴露量:地震災害發生時可能受影響的建筑物數量
400年回歸期:考慮投保率與累積的風險總額,地質風險因素,建筑物種類、建筑年限等因素
4、各國地震保險機制
日本地震保險
日本在1964年新泄地震之后,于1966年建立了地震保險制度,之后其內容逐步擴充完善。日本地震保險的特點是由民間保險公司承接保單,然后再由保險公司通過日本再保險公司 (JERC)向政府和民間保險公司部分再再保險。地震保險展業通常與財產保險同時進行,通過保險代理店銷售。日本地震保險為選擇性投保,保險對象主要為居住建筑物和生活用動產,采取浮動費率制。截至2007年3月,日本地震保險的保費收入為1554億日元,占財產保險全體業務保費收入的1. 7%。
新西蘭地震保險
新西蘭地震保險起源于1942年惠靈頓8級大地震,地震導致眾多的建筑物被摧毀和破壞,震后由于缺乏足夠的資金,許多建筑多年都未能修復。于是,政府為幫助大眾災后重建,制定了地震保險制度。新西蘭地震委員會(EQC)于1988年設立,是新西蘭地震保險和自然災害基金的管理法人,由政府全資擁有。截至到2006年6月末,自然災害基金已經累積到了50. 2億新西蘭元。
新西蘭地震保險有EQC保險和民營保險公司運營的兩種保險。EQC地震保險是火災保險的附加險,為強制保險。目前,EQC估計全國住宅投保率90%,家庭財產投保率80%。民營保險公司運營的保險Natural Dis-aster Damage Extension作為火災保險的特別約定條款,補充EQC保險。
新西蘭地震保險的風險分散機制分為五層。當巨災損失金額超過EQC支付能力時,政府將發揮托底作用。
美國加州地震保險
1994年1月Northridge地震后,加州地區保險公司共支付150億美元保險金,為美國保險史上的最高記錄,其后很多保險公司紛紛撤出地震保險。由于住宅地震保險難以買到,加利福尼亞州政府于1996年設立了地震保險,運營主體為加州地震局(CEA)。加州地震保險有兩種,即CEA地震保險和民營保險公司提供的地震保險。CEA屬地方性保險,加州政府參與部分支付,聯邦政府不參與。CEA資金來自民間。
